关于印发《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8-06-23
【颁布单位】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 【实施日期】 2008-06-23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政法〔2008〕28号
【首选类别】 行政政法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内蒙古、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政法委、组织部、编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局):

    为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从根本上规范政法机关进入机制,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决定对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进行改革试点。现将《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点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中央主管部门。

附件: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为切实做好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关于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改革政法院校招录体制和人才培养模式,重点从军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西部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试点工作的原则是:

    (一)招录有序。试点工作要在编制、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和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定向上岗等项工作。

    (二)公开公正。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政策时,要坚持充分体现程序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有利于各部门的相互监督。

    (三)统考择优。试点采取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试点班一律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西部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

    (五)严格管理。各相关部门、政法院校应按照试点工作方案,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确保培养学生的政治业务素质。要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定向单位的都应予以严肃处理。

二、关于试点班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

    (一)专科教育

    面向西部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基层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探索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培养专科层次的政法应用人才。

    试点班招生主要面向军队拟退役士兵和已退役士兵,实行高中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给予专科学历。

    专业设置由教育部商公安部、司法部及相关院校确定。

    (二)本科教育

    通过专升本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主要面向西部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基层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试点班采取专科学历起点的专升本和本科学历起点的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授予法学学士学位。其中,定向到西部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基层法院、检察院的,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专业设置由教育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相关院校确定。

    (三)研究生教育

    通过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为西部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基层法院、检察院培养研究生层次政法人才。

    试点班采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3年,在完成法学硕士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2年的法律专业和实务知识教学,1年在实务部门实习并参加司法考试。具备法学硕士学位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授予法学硕士学位。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上述三类试点,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突出政法实务方面的教学、训练内容。在培养模式上,以政法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三、关于试点院校、招录数量和培养方向

    2008年试点计划招录培养5160人。其中,法院系统320人,检察系统240人,公安系统4360人,司法行政系统240人。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25所政法院校。共招收研究生班2个、80人。本科班(第二学士学位)20个、800人,其中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班含蒙、汉双语本科班1个,40人;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班含藏、汉双语本科班1个,40人;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班含维吾尔、汉双语本科班1个,40人。本科班(专升本)6个、240人。专科班94个、4040人,其中定向藏区的专科班56个、2420人;定向广东的专科班10个、500人。定向培养方向是:山西、内蒙古、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单位。

四、关于招录对象及条件

    (一)试点招录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条件的拟退役士兵和已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应届毕业生(含2006年和2007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面向士兵招录4040人(其中定向到藏区公安机关2420人),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1120人。

    (二)招录基本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相应学历学位的招生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学历。

    报考本科班(第二学士学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已获得法学学士学位者亦可报考。其中,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具备相应民族语言专业本科学历。报考专升本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学历。

    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五、关于招录程序

    (一)确定招录计划。招录计划主要包括:招录单位名称、招录资格条件、招录数量、招录培养院校、招录专业等内容。招录计划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分省、分校、分专业招录计划指标(见附表)审核确定,并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改革试点所需政法专项编制,根据招录计划分配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各系统的招录数量,从今后5年中央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各系统增加的政法专项编制中划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划拨的专项编制挪作他用。

    (二)发布招考公告与报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负责制定此次招考的新闻通稿和《考试大纲》。招考公告和招生公告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分别制定并面向社会发布。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各省申报的拟退役士兵招考公告,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总后商总参军务部在军队内部发布。

    (三)笔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报考专科试点班的考生只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报考本科班的考生,还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还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试卷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命制、印制和阅卷。

    本次考试在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设置考场。根据报名情况,经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在考生较多的其他地方设置考点。考务组织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四)面试、体检、考察和录取。面试、体检和考察工作,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本省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政法等有关部门进行。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退役士兵所在军区设置面试考点和组织体检。面试人选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一定比例确定。笔试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50%,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总成绩占50%。

    报考法学硕士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的1.5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进行面试复试。面试复试合格的人员面向社会公示;报考其他职位的,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由相关院校按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

六、关于招考时间安排

    6月底前,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确定定向招录单位。

    7月15日,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

    8月30日、31日,笔试。

    9月15日,公布笔试成绩。

    9月下旬,面试、体检和考察。

    9月底至10月上旬,公示、审批、发放录用通知书。

    10月18日,入学。

    12月底以前,各地将工作情况总结分别报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七、关于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录取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应遵守学校各项规定。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可由财政部会同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各部门研究确定。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应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八、关于培养模式和编制教学大纲

    教育部和中央有关政法部门应根据职位能力需求和职业特点,按照应用型、实战型人才需求,商试点院校设置专业,组织有关专家研制、审定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各相关院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同时,注重从实际工作部门聘请业务骨干来校授课。教育部门与政法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班培养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监控。

九、关于经费保障

    试点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省级财政分别保障,其中,为西部地区培养人才所需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东、中部地区为当地培养人才所需经费由当地省级财政负担。

    (一)招录工作经费。参照现行公务员招录工作经费保障有关规定、高考经费筹措有关办法解决。西部地区考生交纳的报名费用不足以弥补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工作支出的缺口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教育部门招录工作经费,按现行规定向考生收取报名费解决。

    (二)学生费用。试点班学生免收的学费经费,以及学生培养经费、学生生活补助经费,按照试点班学生数量、国家规定的同类院校学生学费收费标准、当地或本校同类学生经费综合定额标准、国家规定的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等因素确定,分别由中央和地方省级财政安排,列入承担培养任务院校的年度经费预算。

十、关于试点工作的组织

    为加强指导,统一协调组织,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央政法各部门以及总参军务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专门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试点招录工作万无一失。试点工作各环节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此次试点改革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各院校应根据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口径进行宣传。

十一、关于拟退役士兵的报名工作

    总参军务部按照招考条件和职位需求,对拟退役士兵进行初选,并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推荐给相关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考试人选。退役士兵应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年龄不超过25周岁(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定向藏区招录培养的,原则上从藏族、藏区籍退役士兵中招录;如生源不足,也可以从目前在藏区服役,愿意留在当地就业的拟退役士兵和在抗冰雪和抗震救灾中表现优秀的拟退役士兵中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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