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7-09-14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7-09-14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建〔2007〕422号
【首选类别】 经济建设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4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及国务院批准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方案》,我们制定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各地要充分认识抓好生猪生产,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管好和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确保生猪生产供应和市场的稳定。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机制,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县级市、区、旗和农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第四条 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测算因素

  第五条 奖励资金以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作为测算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第六条 测算数据主要以统计系统提供分县分年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分县的生猪出栏量、存栏量按前3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

  第八条 生猪调出量按生猪出栏量扣除当地生猪消费量计算。

  调出量=出栏数-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其中,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当地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当地城镇人口数×城镇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平均每头猪产肉量。

  第九条 财政部每年年初印发奖励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生猪调出大县的入围标准。

  2007年生猪调出大县入围标准为:年均生猪出栏量大于80万头的县;年均生猪出栏量在60万头至80万头之间,且人均出栏量大于1头的县。

  第十条

  对达不到财政部规定生猪调出大县入围标准,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36个大中城市周边的产猪大县),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畜牧(或农业)、商务等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认可后,可以纳入奖励范围。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每年印发的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组织本省的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入围标准选定生猪调出奖励大县,并按奖励因素及各自所占权重等计算具体奖励数额,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生猪调出大县。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级财政,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第四章奖励资金的用途第十四条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规模化生猪养殖户()猪舍改造、良种引进和粪污处理的支出。其中,对500头以上大规模生猪养殖户()2007年国家通过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项目资金给予专项扶持,不再享受奖励资金支持,从2008年开始列入支持范围。

  ()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

  ()防疫服务费用支出,要严格控制在奖励资金总规模的10%范围以内。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动态监管制度。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畜牧(或农业)、商务等部门建立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动态监测,对分县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跟踪基础数据的变化。根据监测情况,对生猪调出大县奖优汰劣,有进有出,实行动态监测。

  第十七条

  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地方上报的基础数据资料和奖励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冒领补贴或者挪用、滞留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要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制定对奖励资金的具体落实办法,加强奖励资金管理,保证奖励资金及时、如数拨付到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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