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6-08-22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综〔2006〕36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事宜的函 |
交通部《关于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事宜的函》(交函财[
一、鉴于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在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中承担职业技能标准制定、题库建设和监督管理等考务工作,为保证鉴定工作顺利进行,同意鉴定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站收取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务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站向参加鉴定人员收取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
二、上述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鉴定中心收取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务费,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五、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