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6-08-22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06-08-22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教〔2006〕118号 |
【首选类别】 | 教科文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基础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特设立“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修购专款)。为加强和规范修购专款的管理,根据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十一五”期间科学技术研究事业发展需要,围绕《规划纲要》,在摸清家底的情况下,实事求是地制订好
请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做好三年修缮购置工作规划的同时,尽快组织所属单位开展2006年修购项目(修购专款支持的项目简称修购项目)的申报工作,并于2006年9月底前将相关申报文件报送财政部,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附件一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修购专款安排使用要紧密围绕落实《规划纲要》任务和项目单位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合理需要,以提高项目单位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解决科技基础条件“瓶颈”问题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进行科学规划。
(二)整合集成、效益优先的原则。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按照整合、共享、完善、提高的要求,激活存量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存量资源的使用效益,通过项目实施,有效调控增量资源。修购专款优先支持整合力度大、集成度高、能实现开放和共享、预期效益高的项目。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
(一)连续使用
(二)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
(三)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购置;
(四)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等工作。
第六条
第七条
(一)项目单位根据主管部门审核的修购工作规划,按规定填写年度《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申报书》(附1,以下简称《申报书》),并于当年3月底前报送主管部门。申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意义、目标,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等。
(二)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单位修购工作规划,对项目单位所申报的年度项目进行审核,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后编制本部门年度《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审核推荐表》(附
(三)财政部根据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或评估。
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对申报和推荐的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已完项目应进行验收和总结,在项目实施周期终了后3个月内,及时将项目的实施情况、验收和总结材料报送财政部。对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应逐项申明理由和提出后续工作措施。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一)未按批准的项目预算使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变更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的;
(四)项目管理不善、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附
附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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