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6-08-15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发〔2006〕123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
(一)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主动申请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征管办法》的规定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对于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除了按照《征管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问题
(一)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二)对于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依照《征管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和计税依据。
(三)对于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
三、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税款征收及滞纳金问题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了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滞纳税款之日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1.
2.
四、关于完税证明问题
免税条件消失、且使用年限超过10
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并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