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6-08-15 |
【颁布单位】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
根据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全面落实学校收费公示制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教育收费公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对增强教育收费工作透明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按照“未经公示,不得收费”的要求,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二、在2006年秋季开学前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各地价格、财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前一阶段清理规范工作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计价格[2002]792号)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
各级各类学校近期要集中组织开展教育收费公示情况自查,在2006
三、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在今年第四季度开展的全国教育收费检查中,要把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学校是否按规定要求、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存在未经公示的收费;公示项目是否齐全、公示内容是否准确;
对不按规定要求实行公示的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责令立即纠正,涉及到的违法金额要依法清退和没收。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抓紧制定和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各地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8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当地政府教育公示的内容、公示方式、公示地点等具体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财政部(综合司)、教育部(财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