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6-08-11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金〔2006〕65号 |
【首选类别】 | 金融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
一、国家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财政贴息支持政策延长到2006
二、财政贴息资金在中央、地方之间的负担分配比例及贴息率等政策和财政贴息办理程序仍按《财政部关于2005~2006年重点家禽养殖、加工生产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办法》(财金[2005]134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地重点家禽养殖、加工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于本通知印发起一个月内将
四、各地财政主管部门收到贴息申请后,应按财金[
五、对于以
六、各地财政部门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组织、审核、上报贴息申请,以便于贴息资金及早落实到位。其中,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