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6-07-13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文化部 | 【实施日期】 | 2006-07-13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教〔2006〕71号 |
【首选类别】 | 教科文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附件
附件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类及开支范围
第五条
第六条
(一)国家名录项目保护传承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理论及技艺研究费、传承人及传习活动补助费、民俗活动补助费、资料抢救整理及出版费、文化生态区保护补助费等。
(二)其他重大项目保护补助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国家名录项目以外的重大课题研究补助费、资料抢救整理及出版费等。
第七条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中央部门所属单位通过中央部门汇总后直接向文化部提出申报。
地方和中央部门出现内容相似的申请项目时,鼓励联合申报,同时遵循属地优先原则。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一)虚报基础条件而取得补助经费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五)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
第五章 附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