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设立菲律宾船员检查费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07-13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2006〕28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申请增加“菲律宾船员检查费”收费项目的函

公安部:你部《关于申请增加“菲律宾船员检查费”收费项目的函》(公装财[200620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了加强海上出入境管理,同意边防检查站在办理菲律宾籍船员入境边检手续时,向菲律宾来华船员收取菲律宾船员检查费。

二、菲律宾船员检查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收费单位收取菲律宾船员检查费,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规定,菲律宾船员检查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收费单位应在收取菲律宾船员检查费的3日内,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缴款时填写《一般缴款书》,其中,“财政机关”栏填“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就地入库”,“预算科目”栏填“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0款“公安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所需经费应根据实际需要编报预算,由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公安部实施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后,菲律宾船员检查费收缴按收入收缴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五、收费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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