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07-07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6〕9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11日起至20081231日止,对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0611日起,对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和铁道部第一、二、三、四设计院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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