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6-07-06 |
【颁布单位】 | 民政部、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民发〔2006〕106号 |
【首选类别】 | 社会保障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全面启动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一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
一、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包括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和数字地名四项工作任务。由于这项工程涉及面广,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工程的重要意义,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总体规划,尽快制定本地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力争2006
二、各地要合理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一)制定和完善地名管理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是规范、理顺地名管理工作的基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理顺管理体制,并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地名管理法规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
(二)各地要加快全国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县乡(镇)同时进行;
(三)地名数据库是开展地名管理工作的平台,各地应按照建立数字地名专项事务的总体要求,力争在2007年底完成本行政区域地名数据库的建设,为全国地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打好基础。
三、根据民函[2005]122号文件要求,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财政投入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服务与民间服务相结合的地名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对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合理提出需要财政给予支持的项目;
四、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狠抓落实,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不能按期完成计划任务的,要向上一级民政部门说明情况。民政部将定期对各地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进度情况进行通报,以指导和促进各地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