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6-07-0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 | 【实施日期】 | 2006-09-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综〔2006〕25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解决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问题,是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之一,为使这项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各地要高度重视并作为各级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
二、财政预算安排要加大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支持力度
目前,中央财政在对省级财政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已经考虑了城镇廉租住房标准支出因素。省级财政在对市、县财政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时,也要相应考虑城镇廉租住房标准支出因素。同时,市、县财政每年在预算安排时,应根据本地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三、严格按照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各地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
四、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
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中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规定,各地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可以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左右核定,具体安排资金数额由市、县财政部门商同级房产主管部门确定。
在《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支出”下增设8504
五、鼓励社会多渠道筹集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除上述各项资金来源以外,各地要通过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对于社会各界自愿向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捐赠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受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入地方同级国库。收入在《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86类“政府住房基金收入”8603款“其他收入”科目,以及《2007
六、加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管理监督
按照国办发[2006]37号文件以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各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