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6-06-16 |
【颁布单位】 | 民政部、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民发〔2006〕99号 |
【首选类别】 | 社会保障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一、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各地要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拉开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2005年基础上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测算和筹措工作,切实保证低保资金及时发放。中央财政将适当增加低保补助资金,重点向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