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06-16
【颁布单位】 民政部、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民发〔2006〕99号
【首选类别】 社会保障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各地要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拉开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2005年基础上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测算和筹措工作,切实保证低保资金及时发放。中央财政将适当增加低保补助资金,重点向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倾斜。

二、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以动态管理为主线,切实规范家庭收入审核工作,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认真做好城市低保制度与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合理衔接,不断完善促进低保对象就业的办法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成果。

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着力提高城市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部门协作,精心制定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使低保对象切实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和帮助。

四、各地在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民政部、财政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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