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6-06-1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06-07-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库〔2006〕48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
第六条增设上述科目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3暂存款”、《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七条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和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中央和省级单位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第八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其他个人收入情况在部门决算中单独反映。
第九条对未按本办法核算、反映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其他个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