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开展“以机代牛”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06-08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2006〕73号
【首选类别】 农业财务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省财政厅:

近年来,我国血吸虫病防治形势比较严峻,疫情不断发生,不仅给血吸虫病疫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也影响了疫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从而影响了疫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实现小康的进程。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于2004年、2006年两次召开了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会议,并于今年4月发布了《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明确了相关的防治政策措施,特别是对支持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推广农业机械,开展“以机代牛”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在支持“以机代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目前我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财政支持“以机代牛”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有关血吸虫病防治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开展“以机代牛”工作的认识

今年523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同志做了重要讲话,并明确指出,“要大力实施农机推广项目,‘以机代牛'耕作农田,帮助和引导农民尽快淘汰耕牛,尽量减少疫区家畜”。自今年51日起施行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安排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推广项目,推行以机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的措施。同时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安排农业机械推广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有关项目。这不仅说明开展“以机代牛”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对财政支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和《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从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协调发展的目标出发,站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积极主动地落实好支持“以机代牛”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血吸虫病防控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积极采取措施,切实落实有关支持“以机代牛”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适当调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经与农业部协商,同意适当调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允许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县对开展“以机代牛”工作所需的小型农机具给予补贴。

(二)适当加大对家畜血防监测和防治的支持力度。为配合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开展“以机代牛”工作,中央财政今年适当增加家畜血防监测和防治经费,重点用于支持开展家畜疫情监测以及对家畜实施免费检查、治疗和提供基本预防药物等。

(三)采取综合措施,支持“以机代牛”工作。今后,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在申请中央财政设立的农机购置补贴以及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试点、农业技术推广等专项资金时,要综合考虑开展“以机代牛”工作的需要,适当向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倾斜。

(四)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在中央财政加大支持的同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开展“以机代牛”及其他防治血吸虫病的措施,以形成中央与地方共同防治血吸虫病的稳定的投入机制。

三、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切实做好财政支持“以机代牛”的各项工作支持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开展“以机代牛”和其他血吸虫病防治措施,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根据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承担农机补贴项目的情况,认真组织落实好有关补贴政策的调整工作,使农民欢迎、经济实惠、可有效替代家畜耕作的小型农机具纳入财政补贴的机型范围。

二是根据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开展“以机代牛”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认真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

三是进一步强化对“以机代牛”资金的管理,对挤占挪用、贪污等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及时处理。

四是认真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做好总结与宣传工作。要认真研究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在开展“以机代牛”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的措施。要注意了解和掌握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开展“以机代牛”工作的动态,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并及时进行宣传,加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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