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6-06-06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函〔2006〕546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隐瞒销售数量是目前机动车辆生产和经销企业偷逃增值税的主要手段,因此,增值税纳税评估的重点应是评估销售数量。
2.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送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附件二)及其电子信息。
3.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通知》的附件三,下同)及其电子信息。
(二)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附件三)及其电子信息。
2.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
(三)《通知》中的附件一停止报送。
二、纳税申报资料的处理
(一)《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和《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二)《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和《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的电子信息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
三、车购税信息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信息和对应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上传至总局。
四、总局对上传的数据进行分类处理
(一)按照制造厂代码对车辆识别代码进行归类;按厂牌型号清分出每户生产企业每一厂牌型号的车辆识别代号,排序后找出该型号的最大序列号,作为该型号车辆的最大销售数量;将推算出的最大销售数量与生产企业报送的《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对应厂牌型号的销售数量进行比较,找出推算销售数量大于申报销售数量的企业,生成《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比对异常清单》(附件四)。
(二)按经销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对车辆识别代号进行归类;将清分的车辆识别代号与经销企业报送的《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中的车辆识别代号进行逐一比对,找出存在差异的企业,生成《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比对异常清单》(附件五)。
(三)将《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比对异常清单》和《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比对异常清单》逐级下传至比对异常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异常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60日内,核实《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比对异常清单》、《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比对异常清单》中列明的企业异常信息,结合采集的《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及《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数据和其他申报资料,调查销售数量产生差异的原因,对存在的问题按照现行纳税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填制《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评估结果情况表》(附件六)和《机动车辆经销企业评估结果情况表》(附件七),逐级上报总局。
六、总局根据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评估结果,将《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评估结果情况表》中涉嫌取得生产企业隐瞒销售机动车的经销企业信息,逐级下传至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此为线索开展评估并反馈结果。各地按照以上方法对车辆生产、经销企业进行评估时,还应结合其他评估方法一并运用,应随时总结工作经验,对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总局。新流程的正式执行时间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一、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略)
二、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略)
四、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比对异常清单(略)
五、机动车辆经销企业比对异常清单(略)
六、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评估结果情况表(略)
七、机动车辆经销企业评估结果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