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凭证和报表格式的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2006-06-02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库〔2006〕43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代理银行:

为适应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规范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对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凭证和报表格式做了调整。现就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款计划中央预算单位编报用款计划使用的《预算单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详见附件一)、《预算单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详见附件二)、《预算单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详见附件三)、《预算单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详见附件四)、《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详见附件五)和《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详见附件六),“预算科目”统一按照改革后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功能分类,区分类、款、项填报。

 二、财政直接支付

(一)支付申请。预算单位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使用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详见附件七)、《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详见附件八),“预算科目”按照改革后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同时填写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其中功能分类填写类、款、项,经济分类由预算单位根据支出情况填写类级科目。

(二)额度下达。财政部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清算资金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详见附件九),“预算科目”按照功能分类的类、款、项填写。

(三)支付指令。财政部签发《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详见附件十)时,“科目”填写功能分类科目编码。同时,应当在电子信息中将该笔支出的经济分类类级科目传送代理银行。

(四)信息反馈。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后,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详见附件十一)“预算科目”栏,同时填写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其中功能分类填写类、款、项,经济分类填写类级科目。

三、财政授权支付

(一)额度下达。财政部下达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使用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详见附件十二)、《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单》(与附件十二同时使用),以及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清算资金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详见附件十三)和代理银行通知预算单位额度到账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详见附件十四),“预算科目”统一按照功能分类,区分类、款、项填写。

(二)支付凭证。预算单位填写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支票、汇兑凭证等),原规定填写的包括“预算管理类型、预算科目代码、支出类型”信息的8位连续代码,调整为包括“预算管理类型、功能分类、经济分类、支出类型”信息的12位连续代码。其中预算管理类型填写1位代码(1为基本支出、2为项目支出),功能分类按类款项顺序填写7位代码,经济分类按类级科目填写3位代码,支出类型填写1位代码(具体可选择:1货物政府采购、2工程政府采购、3服务政府采购、4货物非政府采购、5工程非政府采购、6服务非政府采购、7转移支出、8工资支出)。

四、代理银行日(月)报代理银行向财政部门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支出日报表》(详见附件十五)、《财政支出月报表》(详见附件十六),以及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财政支出月报表》(详见附件十六),“预算科目”按功能分类,区分类、款、项填写。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使用的凭证和报表格式内容及填报要求,除上述规定的调整事项外,按现行规定执行。以上调整事项,从各单位办理2007年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时实施。请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各部门、各代理银行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系统调试和对基层预算单位的业务培训等有关工作。

附件:一、预算单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

二、预算单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

三、预算单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四、预算单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五、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

六、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七、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八、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

九、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十、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十一、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十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十三、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十四、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十五、财政支出日报表

十六、财政支出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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