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范围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05-24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关税〔2006〕3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11日至20101231日,对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纳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规定的免税范围,执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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