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收取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05-20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2006〕15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申请设立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收费项目的函

文化部:

你部《关于申请设立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收费项目的函》(文计函[20062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制度,是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之一。为保证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工作顺利进行,同意你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在发放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时,向有关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收取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

二、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标准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收取上述费用,应到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你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收取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中央国库,支出由财政部按照你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履行职能需要从核定的部门预算中予以核拨。

五、你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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