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一五”期间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05-16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关税〔2006〕3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十一五”期间举办的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除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每个参展商免税展览品销售总额不超过20 000美元,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清单及相关规定附后。超出免税限额又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十一五”期间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 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览品清单

 

附件:

“十一五”期间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

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览品清单

对以下表内商品在相应的限量之内可以免征关税,但海关代征增值税照常征收:

序号

类别

数量(金额)

1

动物、植物及动植物制品

110类单件商品的销售价格不超过200美元

2

贱金属及金属制品

3

塑料、橡胶及其制品

4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5

鞋、帽、伞等日用品及装饰品

6

石料、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品

7

玩具、游戏及运动用品

8

工艺品

9

化妆品

10

医药品、保健品

11

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

1115类单件商品的销售价格不超过1000美元

12

珠宝、首饰品

13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仪器、仪表

14

信息产品

15

艺术品

注:1、每个参展商第115类展品的免税销售总额不超过20000美元

2、以上商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和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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