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6-05-15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06-06-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函〔2006〕454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 |
一、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