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04-30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法〔2006〕4号
【首选类别】 财政法制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全国财政“五五”普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是财政部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广大财政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十一五”时期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一部署,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实现和完成全国财政“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要以进一步增强全体财政干部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财政部门依法行政观念和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各级财政干部特别是各级财政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与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不断增强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附件: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附件:

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在财政部党组的领导和全国普法办的指导下,经过全国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国财政“四五”普法规划已经顺利实施。以宪法为核心,以财政专业法和依法行政法律知识为重点,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基本实现了由提高财政干部法律意识向提高财政干部法律素质的转变,基本实现了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各级财政部门和广大财政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提高,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和财政法制观念不断增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对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保障“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要求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结合“十一五”期间我国财政改革和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现制定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全国财政“五五”普法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财政“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以及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客观实际,继续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为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建立法治财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目标。适应财政改革与发展需要,适应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财政干部和财务会计人员对法律知识特别是财政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通过广泛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全体财政干部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财政部门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管理、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财政法律意识,提高全民财政法律素质。

二、主要任务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牢固树立宪法权威;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方针、政策和理论,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培育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民主法制观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形成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2.深入学习宣传行政法律制度和依法行政基本理论。进一步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制度和依法行政基本理论,培养财政干部和财务会计人员权力和职责统一的现代法治观念,增强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注重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特别是各级财政部门领导干部的法治理论素养,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3.深入学习宣传财政法律法规。密切联系财政改革与发展实际,进一步学习宣传与财政中心工作特别是财政改革与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配合国家立法进程,进一步学习宣传《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各单行税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及“五五”普法期间新制定和修订的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进一步推进财政管理和各项财政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4.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进程,加快法治财政建设步伐。进一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依法理财体制和机制,建立健全依法理财制度,严格依法理财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建立健全重大财政事项民主决策制度和听证制度,完善财政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和推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进一步规范财政执法行为,为实现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效益和公平提供有力保障。

5.组织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各级财政部门每年都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促进各级财政部门法治化管理;建立财政法制学习园地,开展经常性法制教育;定期开展对财政干部和财务会计人员的法制培训,力争使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干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法制培训;结合财政法制建设进程,组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文艺演出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公益法制宣传活动;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和公众需要,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加强对外法制宣传教育交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的新途径,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

6.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形式,广泛开展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学法用法氛围。

 三、对象和要求 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各级财政干部、广大财务会计人员及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各级财政干部和财务会计人员。

1.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各级财政部门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本部门、本地区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带头学法用法,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转变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和完善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推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和任职资格制度。财政部将适时组织举办厅(局)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班。举办厅(局)级领导干部财政业务培训和市地级党政领导干部财政政策与财政改革专题研究活动,要增加依法行政内容。各地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培训形式,加大对财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力度。

2.加强财政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财政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培养财政干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要把法律知识作为各级财政部门录用人员的重要考核内容。要加大力度继续推进年度法制培训和考试考核工作。要加强廉政法制教育,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级财政干部要积极参加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财政权力的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

3.加强财务会计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广大财务会计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广大财务会计人员的财政法律素质,增强其遵守国家财税法律制度的自觉性。

4.加大对社会公众宣传财政法律法规的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财政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动全社会财政法制的进步。

四、工作方法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各级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十一五”期间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紧密结合财政改革和财政中心工作,针对目前财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求实创新,与时俱进。要根据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把握全社会特别是财政部门和财政干部对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需求,探索财政普法工作的内在规律,转变工作观念,创新工作形式,既要兼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制度,防止形式主义,保证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3.多种形式,注重效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如开展法律咨询,组织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宣传图片展览等;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的法制专栏、专题节目和法制系列讲座等形式大力宣传财政法律法规知识;继续发挥法制新闻、法制文艺等的教育引导作用,大力开展形象生动、寓教于乐的财政法制教育活动。

4.抓好典型,分类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注意培养典型,充分发挥各类典型的示范作用,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探索新时期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要根据不同普法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任务、要求和方法,提高工作针对性,使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

五、工作步骤和安排

 全国财政“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财政部将根据“五五”普法规划要求,做好动员部署工作,组织编写全国财政“五五”普法教材,组织举办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班。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财政“五五”普法规划或安排,做好组织、宣传、发动等工作,并组织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层层培训骨干。各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五五”普法规划或安排,要及时报送财政部备案。

2.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至2010年,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或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财政部将根据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举办不同形式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班、研讨班、法制讲座,举办财政法律知识竞赛、财政法制文艺宣传等活动。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规划和年度安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采取灵活多样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2008年,财政部将对全国财政“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组织中期检查督导,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及全局性的财政普法活动开展情况。

3.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对全国财政“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和全面考核。

六、组织领导和保障

1.进一步提高对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对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与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2.进一步完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法制、机关党委、人事教育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财政部的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由财政部部长任组长,主管财政法制工作的部领导和法制机构负责人任副组长,条法司、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干部教育中心和有关业务司局的主要领导为成员,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条法司。各级财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作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办事机构,负责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指导等工作。

3.建立健全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相关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普法领导小组定期会议、联席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党组中心组集中学法、法律知识培训、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审核及任前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等制度,建立健全财政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等制度。

4.建立和实行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和激励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完善普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监督激励机制,开展规划实施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

5.落实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文件的有关要求,安排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注意加强财政法制机构建设和财政法制队伍建设。要根据情况指定专职、兼职人员负责财政普法工作。要努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学习培训活动,提高其政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人才和专家资源库建设,充分发挥和利用法律职业者和法律院校专家学者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7.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加强宣传园地建设,在公共场所建立固定和流动法制宣传设施;加强传媒阵地建设,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大众传媒,开设法制宣传专栏,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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