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04-30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6-05-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6〕5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当前集体土地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现将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5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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