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04-19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6-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6〕4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本通知自200611日起执行。200611至文到之日应享受免税但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