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6-04-17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库〔2006〕27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年度终了,根据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将“与上级往来”资金转作“补助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与上级往来
贷:补助收入
(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办理由省级实行政府采购的免费教科书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后,进行以下账务处理:1.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
(1)根据支付凭证回执联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2)将《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人民银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总预算会计结算资金,会计分录为: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贷
(3)年终转账会计分录:借:已结报支出贷:一般预算支出
2.财政总预算会计。
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来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人民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三)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将除免费教科书资金以外的其他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后,根据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反馈的支付凭证回执联,作以下账务处理:
1.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
(1)根据支付凭证回执联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与下级往来———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2)将《与下级往来结算清单》(参考格式见附件)与人民银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总预算会计结算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3)年终转账会计分录:
借:已结报支出
贷:与下级往来
2.财政总预算会计。
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来的《与下级往来结算清单》,与人民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与下级往来
贷:国库存款
年度终了,根据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将“与下级往来”转作“补助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补助支出
贷:与下级往来
二、省级教育部门有关账务处理
省级教育部门对于财政直接支付的免费教科书资金,根据收到省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转来的《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经费支出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三、地市级财政部门有关账务处理
地市级财政部门(实行省管县的除外)根据省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转来的《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与下级往来
贷:与上级往来
年度终了,根据上级部门转来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及本级财政下达到县级财政的预算文件,将上述“与上级往来”和“与下级往来”资金,分别转作“补助收入”和“补助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与上级往来
贷:补助收入
借:补助支出
贷:与下级往来
四、县级财政部门有关账务处理
(一)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代理银行转来的收款凭证,对收到的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到特设专户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与上级往来
年度终了,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将上述“与上级往来”资金转作“补助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与上级往来
贷:补助收入
(二)县级财政部门办理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后,根据支付凭证回执联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五、学校和县级教育部门等的账务处理
(一)学校作为一级预算单位时的账务处理。
1.县级财政将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后,学校(包括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机构,下同)根据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代理银行转来的《县级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事业支出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
2.学校收到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学校账户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后,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
(二)学校作为县级教育部门二级预算单位时,有关方面的账务处理: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学校后,学校账务处理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县级教育部门区别情况处理:已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不进行账务处理
借:拨出经费
贷:拨入经费
六、年终结余资金处理
由省级财政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免费教科书资金和由县级财政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中央专项资金年终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4]190号)及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对账。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国库部门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之间,省级财政部门与代理银行、省级教育部门之间,县级财政部门与代理银行、作为学校一级预算单位的县级教育部门及学校之间,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认真处理各项账务,定期、及时核对账务。
(二)地方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管理需要,对上述事项会计分录有关内容进行补充。省级财政国库部门与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进行了机构业务整合的,可结合整合后的业务流程,对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有关分录进行调整。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与下级往来结算清单》
与下级往来结算清单
清单表号: | |||||
第 页 ,共 页 | |||||
单位:元 | |||||
日期: 年 月 | |||||
地方 | 项目 | 财政直接支付 | 备注 | ||
地市 | 县 | | 小计 | 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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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 | | ||
负责人: | 审核人: | 经办人: |
注:1.本凭证由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填写,一式两联。其中,第一联由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留存备查;第二联由财政总预算会计作转帐凭证。
2.实行省管县的地方不填“地市”栏;“县”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地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