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04-10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6-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6〕4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 19200/年( 1600/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 200/年(1 600/月);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 200/年(1 600/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1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