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罚没收入缴库有关事项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04-06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函〔2006〕8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请尽快帮助办理罚没收入有关手续的函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你办《关于请尽快帮助办理罚没收入有关手续的函》(国新办发函[20058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了规范和加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及监督管理,确保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根据财政部、监察部等五部委《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的有关规定,你办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做出行政处罚的罚款决定时,应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将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缴款科目为“其他罚没收入”。省级政府新闻办的罚没收入缴库可比照执行,资金缴入省级国库。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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