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 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 行政许可收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03-02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会〔2006〕7号
【首选类别】 注册会计师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注册会计师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 临时办理有关业务,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批准。根据《行政许可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取消外 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行政许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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