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02-27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6-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6〕2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来文,要求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的有关范围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本文自2006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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