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6-02-23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办〔2006〕12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
(二)上述相关文件正在执行中,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规定设置相关的财政资金专户。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开设多个财政资金专户的,应进行归并,实行分账核算。
1.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包括代理机构)分别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消化粮食挂账资金”、“国家储备粮油资金”、“处理陈化粮资金”、“甲字、五六储备粮油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专户,除“粮食风险基金”和“消化粮食挂账资金”暂分别保留一个专户外,其余粮食资金专户归并为一个“国家储备粮油资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
2.各级财政部门为核算世行、亚行及其他政府贷款设立的贷款专户,可按照世行、亚行贷款协议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置专户,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多个贷款专户进行归并,分账核算。对“还本付息”专户,可根据管理需要按币种进行归类,分账核算。“还贷准备金”不得单独开设专户,已开设的一律撤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还贷准备金”等应统一在国库单一账户分账核算,其他资金来源的“还贷准备金”可在“还本付息”专户中分账核算。
3.对核算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开设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药品收支结余”和“再就业资金”以及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项社保资金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将其归并为一个“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按照基金种类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4.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应尽量归并。原则上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只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5.其他财政资金专户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予以归并,加强规范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专户,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规定设置。
(四)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应办理撤户手续。
(五)各级财政部门需新增专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财政部各司(局)需开设新的财政资金专户以及要求地方财政开设相关专户的,应按有关规定会商国库司,国库司报部领导批准后,发布相关文件,由财政国库部门按规定统一开设财政资金专户。地方省级财政部门需开设新的财政资金专户以及要求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开设相关专户的,比照财政部新增财政资金专户程序办理。凡未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或履行规定程序但未得到批准的,一律不得开设新的财政资金专户。
三、加强对财政资金专户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财政资金专户的管理,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资金专户的监督、指导。
(一)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适应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清理、规范财政资金专户,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逐步实现财政资金专户的“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一调度”。
(二)建立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档案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清理、规范本级财政资金专户基础上,建立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档案制度,对各类财政资金专户实施动态管理。
(三)建立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年度报告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年度内将本级财政资金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制《
附件: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资金专户备案表
省______市(自治区)财政资金专户备案表
序号 | 账户管理科(处)室 | 账户名称 | 核算内容 | 现账户情况 | 原账户情况 | 变更说明 | ||||
开户日期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银行账号 | 开户日期 | 开户银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财政局负责人: 经办人:
注:1、本表适用于财政部门资金专户的开立、变更、撤户。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