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6-02-21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库〔2006〕13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
(一)关于总公司和子公司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申 请。总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时,只能由其中一个法人 公司提出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总公司和子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不同时,可以分别提出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
(二)关于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申请人申请资 格认定时,暂无法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 地税)原件的,可以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函。
(三)关于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缴纳税收证 明可以由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也可以提供税务部门的纳税年审 证明。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应当由缴款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 出具。
(四)关于代理业务范围。确认资格的,其代理业务范围应 认定为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事宜。 审批资格的,按申请要求和申请机构情况认定其代理业务范围, 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 购代理及政府采购咨询业务。五、财政部门在实施资格认定工作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组织专门的资格认定专家组,具体负责相关材料的初步确认、审
附件:一、甲(乙)级资格证书样式、资格确认证书样式 (略)
二、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具体程序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