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6-02-20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发〔2006〕30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 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 发[2005]8号)精神,优化纳税服务,节约税收成本,在总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完税证明的邮寄资费不分本外埠,每件不高于0.60 元。如需邮政打印制作的,邮政部门要提供优惠的服务价格和服 务方式,降低税务机关的运作成本。
(二)对完税证明需要寄递到个人家庭住址的,由税务机 关统一向邮政部门提供个人的详细地址;对收件人(单位)地 址变迁的,邮政部门在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改寄(投递)
(三)对无法投递的信函,邮政部门要批注退信原因和理 由,由地市邮政责任部门核实无误后,将退信妥投相关地市的税 务机关,税务机关再通过扣缴义务人或核实地址等办法确保送至 纳税人手中。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制定完税证明 开具、寄递的具体方案和时间,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并及时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