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6-02-08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金〔2006〕9号 |
【首选类别】 | 金融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加快建立健全金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防止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积极支持金融体制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关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03]81号)和《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3]133号)的有关规定,针对近年来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现就做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五、做好有关汇总和上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各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逐级做好上报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汇总所辖地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绩效考核等方面的数据和资料,并上报财政部。
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金融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新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涉及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思路。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反映。
附件:关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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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办公室 中央编办函[2003
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经请示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意,现就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继续由财政部负责,主要是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统计、分析、评估。
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划转处置管理,由财政部负责;涉及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投资在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划转,由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划转中的合规性(是否符合金融和利用外资等政策)审查管理,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部等部门继续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四、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工作,有关部门按照上述分工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