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6-01-28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06-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库〔2006〕6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
(一)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和《国家计委
(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笔数和资金量,按照每笔2.5元、资金量0.35‰的标准综合计算的费用。
(三)根据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量,按照300亿元(含)以下0.01%、300亿元~1 000亿元(含)0.003‰、1 000亿元以上0.001‰的标准,分档累加计算的费用。
第六条每年1月20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代理银行各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实际办理的业务量,据实计算有关费用,并附代理支付清算的笔数、资金量等材料及计算结算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报代理银行总行。代理银行总行审核汇总后,于
第七条财政部对各代理银行总行上报的手续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按业务量计算的各代理银行年度手续费金额。
第八条财政部当年11月至下年2月,组织开展对代理银行年度服务质量的考评工作,并根据考评情况确定代理银行的服务质量等级(服务质量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财政部根据考核确定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等级,在业务量计算的手续费总额基础上,按照上下15%的浮动比例,核定最终应支付各代理银行的年度手续费金额。
第十条代理银行手续费核定后,财政部按照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及《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规定,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手续费统一支付给各代理银行总行。
第十一条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得虚报业务量,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标准计算费用,不得另行向预算单位收取国库集中支付代理手续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由地方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