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01-28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6-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库〔2006〕6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与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加强代理银行手续费的计付管理,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5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客观、简便和有利于管理的原则,财政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代理银行手续费管理,明确手续费的内容、标准和计付办法,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指由财政部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或指定的、具体办理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手续费,是指财政部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代理银行对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执行情况和办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量,按年度计算并支付给代理银行各项费用的总称。

第四条手续费按照业务量和服务质量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计算。

第五条依据代理银行年度中实际办理的业务量计算的手续费,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一)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和《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规定标准计算的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结算费用。

(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笔数和资金量,按照每笔2.5元、资金量0.35‰的标准综合计算的费用。

(三)根据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量,按照300亿元(含)以下0.01%300亿元~1 000亿元(含)0.003‰、1 000亿元以上0.001‰的标准,分档累加计算的费用。

第六条每年120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代理银行各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实际办理的业务量,据实计算有关费用,并附代理支付清算的笔数、资金量等材料及计算结算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报代理银行总行。代理银行总行审核汇总后,于131日前,报财政部。

第七条财政部对各代理银行总行上报的手续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按业务量计算的各代理银行年度手续费金额。

第八条财政部当年11月至下年2月,组织开展对代理银行年度服务质量的考评工作,并根据考评情况确定代理银行的服务质量等级(服务质量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财政部根据考核确定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等级,在业务量计算的手续费总额基础上,按照上下15%的浮动比例,核定最终应支付各代理银行的年度手续费金额。

第十条代理银行手续费核定后,财政部按照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及《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规定,于每年315日前将手续费统一支付给各代理银行总行。

第十一条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得虚报业务量,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标准计算费用,不得另行向预算单位收取国库集中支付代理手续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由地方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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