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云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01-04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5-07-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2006〕2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申请批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的请示

 云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批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的请示》(云财综 200554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为解决你省义务教育投  入经费不足问题,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同意你省对本省区域内应 当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  “三资企业”暂不征收。 

二、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缴入地方国库,纳入  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203款“地方教育  附加收入”科目,支出时填列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  目。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你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地方教育附加不得从中提取代征手续费,  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三、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你省普及九年义务制教育、改善  基础教育办学条件。 

四、上述规定自2005年71日起执行。请你省根据上述 规定制定有关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并报我部备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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