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4-07-27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教育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教〔2004〕85号 |
【首选类别】 | 教科文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附件: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是指为提高职业院校学生的实践和动手能力,由职业院校单独举办或与企业联办的实验实习场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和补助各级地方政府兴办和民办的机制灵活、办学效益高的中等、高等职汪院校的实训基地更新和购置设备。
第三条 专项资金在统一规划下,优先选择、重点支持以下职业院校:
l、办学方向正确、能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大量社会紧缺的技能型人才、毕业生就业率高的职业院校:
2.在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学校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加强校企合作等方面都有所突破和创新的职业院校;
3.在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职业院校。
主要支持的专业领域:数控技术、汽车维修技术、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电工电子技术、建筑技术等符合发展区域经济支柱产业人才需求的专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
第五条 教育部、财政部从各地符合条件的优秀学校中选定专项资金的奖励补助单位。被选定的单位申请中央专项资金时,要先确定项目实施目标,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自身资金能力,提出申请中央奖励资金的数额,并编制资金预算建议和设备采购计划,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资金申报表,经学校主管部门和省(区、市)教育、财政部门审核,上报教育部,经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上报项目申报表时,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预期目标、具体实施计划、保障措施、资金来源情况、设备采购计划草案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得调整。若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上报教育部和财政部,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实训基地购买设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中央集中招标和学校单独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实训基地所需大宗通用设备原则上实行中央集中采购,由财政部、教育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实训基地所需的少量特殊设备可由学校在当地招标采购。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
第十条 凡使用实训基地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必须有健全的财会机构和合格的财会人员。各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合理有效使用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应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如确因特殊情况项目当年末完成,其项目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有关规定对各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物资设备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且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拨款。在对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并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可恢复拨款,否则将终止项目。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应提请有关部门迫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