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4-06-29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政部财法〔2004〕6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法制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了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在这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财政部的为6项。其中:取消4项:1
为保证将国务院决定及时落实到位,切实做好项目取消和调整的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对取消的项目,要从国务院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审批;对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按照规定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对下放层级的项目,要做好上下间的衔接,确保管理不脱节。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后续监管工作。对审批取消后还需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事项,应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办法;对下放和改变管理方式等调整项目,要监督、指导地方或行业组织制定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同时抓紧做好与这些项目相关的文件清理工作,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
三、各级财政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国务院决定的落实工作,防止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变相审批和管理脱节等现象的发生。对因有禁不止、继续审批或敷衍了事、监管不到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