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4-06-25 |
【颁布单位】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劳社部函〔2004〕104号 |
【首选类别】 | 社会保障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陕西等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厅:
近年来,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资金(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优抚对象抚恤资金等)管理制度,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监督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但是,2003年审计结果表明,一些地方和单位挤占挪用社会保障资金问题仍时有发生。对此,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对挤占挪用社会保障资金问题进行严肃查处。为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严肃查处和纠正挤占挪用社会保障资金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挤占挪用社会保障资金问题的严重性,立即查处和纠正挤占挪用社会保障资金问题,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
二、各省(自治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尽快与当地审计部门沟通,进一步核实挤占挪用社会保障资金的具体情况,并区别不同情况,逐项查处和纠正。对挤占挪用社会保障资金的责任人要根据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认真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三、各省(自治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将查处和纠正挤占挪用社会保障资金问题的有关情况,于2004年7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联合上报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报告的内容包括:每笔违规事项的发生时间、资金种类、资金数额、资金去向、批准部门以及对违规事项的查处和纠正情况。如果违规事项属以前年度已被有关部门确定为违规行为并已纠正的,请单独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