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减免部分省份邮政局200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4-06-21
【颁布单位】 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2004〕4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申请免缴部分省(区、市)邮政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函

国家邮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免缴部分省(区、市)邮政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函》(局函[2004]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山西、内蒙古、吉林、河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2003年存在不同程度的亏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一定困难,同意对其2003年度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全额减免或减半征收。其中,内蒙古、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青海、新疆、甘肃8省(自治区)邮政局2003年度亏损额在3000万元以上,对其应缴200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全额减免;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陕西、宁夏9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2003年度亏损额在3000万元以下,对其2003年度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减半征收。

二、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是国家扶持残疾人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社会各单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在合适的岗位就业是应尽的法律义务,对暂无合适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收取保障金,只是一种代偿和督促手段。各级邮政单位应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采取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落实国家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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