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4-05-28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预〔2004〕97号 |
【首选类别】 | 预算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便于各地国库正确办理出口退税账务核算,现就出口退税款退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在2004年1月1日后发生退税款退回情况的,统一在“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科目(科目编码:010303)作冲销处理。
二、从2004年1月1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发生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出现退税款退回情况的,应按中央与地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分担比例,分别冲销中央和地方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科目编码:010301)。
三、以前年度及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货物退消费税出现退回情况的,均在“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科目(科目编码:020301)作冲销处理。
四、各级国库办理出口退税款退回时,应按照预算收入退库退回业务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做法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账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