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担保行业管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4-05-08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4-05-08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金函〔2004〕49号
【首选类别】 金融财务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我省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担保行业管理权限问题的请示

关于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担保行业管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担保行业管理权限问题的请示》(财金[2004]2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编办《关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03]81号)的精神,金融类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由财政部负责。你厅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3]133号)的规定,做好金融类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股权管理、评估备案以及产权登记工作。

二、根据1999年1月28日国务院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专题会议的指示精神,财政部负责担保行业的管理和政策制定。请你厅据此切实做好担保行业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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