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4-03-24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际〔2004〕7号 |
【首选类别】 | 国际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各有关项目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大量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给相关项目单位和地方,用于支持国民经济各主要领域的项目建设,取得了良好的财务、经济和社会效益。在贷款债务回收过程中,多数项目单位和地方都能够按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但也发现有个别项目企业借资产重组、企业改制或兼并破产之机逃废贷款债务。为维护国家主权债务信用,保证国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权的完整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有关单位严格执行上述意见,协助我们共同做好国家主权外债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