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逃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4-03-24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际〔2004〕7号
【首选类别】 国际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各有关项目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大量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给相关项目单位和地方,用于支持国民经济各主要领域的项目建设,取得了良好的财务、经济和社会效益。在贷款债务回收过程中,多数项目单位和地方都能够按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但也发现有个别项目企业借资产重组、企业改制或兼并破产之机逃废贷款债务。为维护国家主权债务信用,保证国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权的完整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且贷款债务尚未偿清的项目单位、企业及地方,在决定并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资产重组、经营权转让、企业改制(包括股票上市)或企业兼并破产等之前,必须先向地方财政部门或财政部汇报有关情况,并与地方财政部门或财政部就有关贷款债务偿还安排达成协议,由财政部门出具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财政部作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的窗口单位,负有对外偿还债务,对内进行贷款的统一管理,以及与贷款业务相关的政策协调和宏观管理职能。相关权力部门在处理和审批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企业的资产重组、经营权转让、企业改制及企业兼并破产等涉及企业债权债务调整问题的业务时,应书面征求财政部或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或要求相关企业或地方在上报文件时附送财政部门的意见。在明确落实相关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偿还责任之前,相关部门不应批准企业或地方提出的有关申请。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担负起对所在地区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责任,加强监督管理,注意跟踪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动情况,坚决杜绝逃废债务事件的发生。

    请有关单位严格执行上述意见,协助我们共同做好国家主权外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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