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农垦总局使用票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4-03-23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2004〕23号
【首选类别】 其他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报送海南省农垦总局申请使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票据的函

农业部:

你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海南省农垦总局申请使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票据的函》(农办垦函[2003]1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有关规定,同意海南省农垦总局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收取政府性基金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罚没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暂收或代收资金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内部往来结算票据。

二、海南省农垦总局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和内部往来结算票据,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规定,由海南省农垦总局统一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办理票据购领手续。海南省农垦总局应当建立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定期向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提供票据购领、使用、结存等情况。各类票据不得互相串用,也不得转让或转借。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存档备查。保存期满或其他需要销毁的票据,应当登记造册,经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核准后统一销毁。

三、海南省农垦总局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购领票据后,应对原在海南省各级财政部门购领的票据进行清理并列表登记,及时到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四、海南省农垦总局应对本级以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其中:国家已明令禁止或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中小学收取的信息教育费、民师统筹费,普通高中收取的杂费和高中假期补课费,垦区公安派出所收取的暂住人口管理费和企业公安、经济民警服装管理费,海南省农垦总局本级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等,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停止执行。

五、海南省农垦总局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收入应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解缴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六、海南省农垦总局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收入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财务审计监督。海南省农垦总局的财务收支活动应自觉接受财政部及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七、海南省农垦总局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实行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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