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4-03-09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04-03-09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金函〔2004〕21号 |
【首选类别】 | 金融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国有股权减持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独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由信贷资产转化的债转股股权和抵债股权,在企业上市时不进行减持,同时相应核减这部分股权应缴纳的社保资金。 二、对于国有独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减持并缴纳社保基金理事会的资金,不核减国有独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三、对国有独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实体及对外投资企业上市时的国有股减持,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规定进行国有股减持,但减持股份不核减资本金,作为投资损益处理。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国有股减持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