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4-02-12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库〔2004〕l007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预拨地方财政部门国债兑付资金有关账务处理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2004年及2005年国债兑付资金继续通过“与上级往来"科目核算,年末根据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门国债兑付资金核拨情况对账表”,按照《关于预拨地方财政部门国债兑付资金有关账务处理的通知》(财预宇[1993]第26号)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末兑的1989—1991年特种国债、1994—2000年向社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的兑付工作,继续由。当地财政厅‘(局)办理,具体手续如下:
1、已到期的特种国债、特种定向债券办理兑付,须由购买单位委派专人持收款单第二联和单位证明,到签发收款单的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本息兑取手续,财政部门在核对无误后,填列收款单第二联、第三联的相应栏目,并由购买单位经办人签章。本息兑取手续办理完毕,收款单第二联由财政部门收回。
2、末到期特种定向债券利息的支取采取委托转账的方式,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与购买单位事先签定的有关委托转账协议,按期将利息划转到购买单位指定账户。并将每次转账汇款单回执联(或复印件),附在收款单第三联后,作为已向购买单位支付利息的凭证。
(二)1994—1998年特种定向债券的全部本息、l999年特种定向债券前4年的利息、2000年特种定向债券前3年的利息,‘我部已全额拨付,尚未予以兑付的地区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三)《财政部关于2003年财政部门国债兑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1007号)规定,2002—2004年,财政部不再逐年下发特种国债、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凭证的销毁通知,至2005年特种定向债券全部到期兑清后,再统一组织销毁。2005年兑付工作结束后,各地财政部门应对1989—1991年特种国债、1994—2000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兑付、应兑末兑账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有关数据无误后向财政部报送销毁申请。经同意后,对已兑付的特种国债、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凭证组织销毁。
国债兑付工作关系国家信用,各级财政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兑付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