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4-02-05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3-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4〕2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企业税收供热

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供热企业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三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东、河南)的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上述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生产占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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