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4-01-07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4-01-07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2004〕42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如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可在2004年底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进行改组改制的,不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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