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4-01-02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3-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4〕3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农村信用社通知税收政策

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西部地区和江西、吉林省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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