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对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和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工本费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4-01-0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2003〕86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申请确定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书工本费分成办法的函

劳动保障部:

    你部《关于申请确定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书工本费分成办法的函》(劳社部函[2003]1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的招标、印制工作由劳动部承担,而核发、仓储、保管等具体工作均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承担,为合理补偿地方劳动部门保管、发放证书产生的部分费用,同意对上述两项证书工本费收入按40:60比例实行,产生的部分费用,同意对上述两项证书工本费收入按40:60比例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即: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取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后,按分成比例就地将收入缴入中央国库(4元/证)和地方省级国库(6元/证),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复。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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