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定岗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7-09
【颁布单位】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晋教人〔2003〕41号
【首选类别】 教科文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定岗分流安置意见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地)、县(市、区)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编办,劳动保障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29号),进一步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现将《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定岗分流安置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定岗分流安置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29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确保教职工人员定岗及分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行依法治教,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资源,优化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结构,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蕊。

二、实行竞争上岗。做好人员定岗工作

各市(地)、县(市、区)要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定岗定员工作。

1.设置岗位。各市(地)、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在确保教学需要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设置教师岗位;职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的岗位设置,要按照按需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设定。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说明书,明确岗位任职条件。

2.竞争上岗。各学校要根据设定的岗位及任职资格条件,制定竞争上岗实施方案,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竞争上岗,结果要在校内公示。竞争上岗方案由教育主管部门审定。

3.全员聘用。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通过竞争上岗,被聘用的教职工要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其职责、任职条件、工作目标、待遇等,聘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三、人员分流的政策及途径

做好人员分流工作是这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各市(地)、县(市、区)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分流工作的顺利进行。

1.对考试考核合格的未聘人员,以县(市、区)统筹安排到缺编空岗的学校应聘。仍未被聘用的,由原聘用单位作为内部待聘人员管理,待聘期限最长的不超过2年。待聘期间原聘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及待聘人员的条件,在本单位内部调整或安排临时性工作。待聘期满后,仍未能聘用上岗的,聘用单位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为推荐,委托推荐期限最长为1年,委托推荐期满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原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未聘人员在待聘用期和委托推荐期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待聘用期间内按原岗位基本工资发放,委托推荐期内按原岗位基本工资的50%发放。

2.占学校事业编制的校办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本学校教职工竞争上岗,未能竞争上岗的人员一律按企业人员管理,不再占用学校事业编制。

3.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教职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离岗。离岗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离岗期间,工龄(或教师的教龄)连续计算,不参加考核和竞争上岗,不晋升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职务)。离岗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享受同条件在职人员的有关待遇;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当年不享受年终奖,本考核阶段不得晋升工资。

4.对因伤、病、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经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确认,可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5.鼓励未聘教职工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在此次分流中享受一次性补助费3万-5万元。其档案材料转入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管理。

6.鼓励未聘教职工到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调转手续,其人事、工资等档案关系随同转入接收单位。

7.鼓励中小学未聘教职工积极承包、租赁校办企业和学校后勤服务实体。

8.对兴办实体和自谋职业人员,工商部门优先办理执照手续,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9.鼓励中小学未聘教职工自费参加学历教育及出国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对取得较高学历且符合学历要求的人员,学校出现岗位空缺时可优先聘用。

10.对中小学未聘教职工中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予以解聘或辞退。

11.年度考核不合格;长期在编不在岗;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以及其他符合解聘或辞退条件的人员,予以解聘或辞退。

12.原来停薪留职人员要和教育部门脱钩,人事关系转入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

13.分流到企业和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事业单位的人员,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一样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其分流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14.提前离岗人员享受本单位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离开事业单位到企业的分流人员,享受企业在职职工的医疗待遇;待岗未聘人员在待岗期内享受原单位在职人员医疗待遇。

以上政策仅适用于本次中小学教职工核编、人员定岗分流改革期间。

四、组织领导和组织纪律

人员分流安置是搞好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关键,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保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凡在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期间擅自离岗或拒不服从安排的人员,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自行辞职处理或予以辞退,不得享受分流人员的有关待遇。

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涉及到广大中小学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一定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安定团结。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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